
2016年的初春,兩會召開,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要營造公平有序的經濟發展法治環境,不斷增強司法工作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保廉潔、樹公信,堅決守住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此時此刻,江蘇匯鴻國際集團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因其合法貨物竟被呂梁中院違法查封并即將被拍賣,而寒意透頂。
一、自己花錢買的貨,卻被呂梁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強賣
2013年9月和11月,中鼎公司先后與鳳城市鋼鐵有限公司(下稱“鳳城鋼鐵”)、遼寧鳳輝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鳳輝實業”)簽訂兩份采購合同,向其購買貨物,并在付款后依約取得了貨權。然而,這批合法取得的貨物突然被呂梁中院封了一個結結實實,詭譎難言。
二、呂梁中級人民法院:不管貨物有多少,我就斷定這么多
中鼎公司為證明權屬,向呂梁中院提供了采購合同、付款憑證和貨權證明等全部材料,而呂梁中院一概不認。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在查封貨物前,應查明可供查封的貨物數量,并造具清單。呂梁中院不但未查明以上事實,更簡單依據貨物到港數量推斷實際庫存,完全忽視貨物到港前后的權屬變動情況,在糊涂賬糊涂算的同時,仍堅持實際庫存量就是到港數量之態度,實在耐人尋味。是大意?還是伏筆?
三、呂梁中級人民法院:任何事實都不聽,你說的我都不信
2013年11月13日,呂梁中院王玉海等三人向江陰港的兩名工作人員作了調查筆錄。根據該筆錄,兩名江陰港工作人員均陳述:鳳城鋼鐵與鳳輝實業發至江陰港的貨物應該還有三千多噸,但貨權已經全部轉移給中鼎公司。江陰港出具的庫存清單和港口工作人員的證言,相互印證貨權已屬中鼎公司,但呂梁中院對上述證據完全視而不見,充耳不聞。是失憶?還是故意?
四、呂梁中級人民法院:我說貨物是誰的,那就是誰的
呂梁中院在致無錫中院的函中認為,被封的“進口貨物”牌上標有:“船名:鳳城集并”、“遼寧鳳輝”等字樣,且場地分布圖中顯示:“鳳城生鐵”字樣,遂斷定該批貨物不屬于中鼎公司。“集并”即集并運輸,是將分散的貨物集中運輸的一種方式,而標牌系貨物生產商的標識。按照呂梁中院的邏輯,是否只要奔馳公司涉訴,就可以滿大街查封奔馳車?呂梁中院既不采信中鼎公司的書證,也不認可江陰港的證言,更嚴重違反常識斷定貨物權屬。是依法辦案?還是履行“承諾”?
五、呂梁中級人民法院:我封的不是你要的,你要的還在港口
呂梁中院(2014)呂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稱,未查封中鼎公司的貨物,除中鼎公司主張的貨物外,尚有相當數量的貨物在江陰港。換言之,呂梁中院認為其查封的貨物不是中鼎公司主張的貨物,中鼎公司主張的貨物還在江陰港“其他貨物”中,而該批貨物可以通過訴訟形式確權。顯然,呂梁中院用“種類物”偷換“特定物”的方式巧妙地與中鼎公司在語義上周旋,是邏輯推理?還是編寫劇本?
六、呂梁中院精彩逆轉:你要的就是我封的,你能把我怎么著
無錫中院在中鼎公司確權之訴中查明:呂梁中院在江陰港查封的貨物與中鼎公司所主張的貨物系同一貨物。2015年7月27日,呂梁中院致函無錫中院,上演精彩逆轉,竟改口又稱查封的貨物與中鼎公司主張的貨物為同一批!事實上,江陰港除上述案涉貨物之外,已無任何鳳城鋼鐵和鳳輝實業之貨物。呂梁中院的法律文書為何自相矛盾,出爾反爾,是法理玄妙?還是文字游戲?
七、呂梁中級人民法院:我比你更聰明,你比我更單純
呂梁中院一邊指示中鼎公司通過起訴江陰港交貨來確權;一邊以函的形式干擾無錫中院的判斷。等中鼎公司得知被呂梁中院背后捅刀時,早已錯過了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時間。此時,中鼎公司恍然大悟,在長達一年的時間里完全被呂梁中院蒙蔽,不知不覺被其玩弄于股掌之間。呂梁中院指示中鼎公司起訴江陰港,是雪中送炭?還是落井下石?
弗蘭西斯·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甚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則污染了水源。呂梁中院葫蘆僧判糊涂案,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產并強拍的行為背后,是否還有深度故事?
急盼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左世忠院長關心,以彰法律之正義,還國有企業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