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 六年來堅持上訪的陳華蘭及部分家人)
2016年5月,廈門市思明法院再次拍賣案件當事人陳華蘭在廈門唯一一套生活住宅的通知讓陳華蘭再度崩潰。2013年,陳華蘭因房子被法院查封,一直都靠租房度日。六年來,陳華蘭不斷打官司,不斷上訪。哪怕等來的是廈門中院的維持原判及福建省高院的不立案,陳華蘭仍堅持不斷反映,不斷上訪。據當事人陳述,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明知這是個冤案,卻不顧事人陳述,還是要拍賣案件當事人陳華蘭在廈門唯一一套生活住宅,讓當事人無家可歸。
2011年至2016年,陳華蘭與洪毅梅、鄭華合作經營深圳665公司的網購機生意,后又共同投資在泉州開分公司。由于665公司的原因 ,他們合作的泉州公司停止了經營,雙方共投了110多萬。合作終止后結算了一下,洪毅梅、鄭華夫妻一起還要再欠陳華蘭346442元。合作期間,洪毅梅、鄭華通過其親戚鄭柳英、洪秋燕的帳號匯給陳華蘭作為公司合作投資款,共計621315元。奇怪的是,鄭華又在合作期間從陳華蘭借走人民幣現金896442元。
2012年12月26日洪毅梅、鄭華和另外幾位有投資網購機的朋友,帶著和公司所簽的合同到深圳民新派出所報案,告665公司騙了他們的錢,同時也說錢是經陳華蘭的手轉給公司幫他們代為購買的,具體有多少錢還沒收回,他們在派出所都有做了詳盡的筆錄。
2013年1月14日洪秋燕、鄭柳英,曹其勇3個人受洪毅梅、鄭華的蠱惑又在同一天向思明法院起訴。2013年1月,3個人在同時發一條短信問陳華蘭欠他們的錢什么時候還。當時,陳華蘭感到莫名其妙,后來才知道被以經濟往來打款數額為據,以銀行轉款手續為證向思明區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后來,我才發現訴訟時,鄭柳英、洪秋燕抹去了付款憑證中有關阿華的備注。

(圖為陳華蘭到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訪)
思明區法院受理鄭柳英、曹其勇、洪秋燕提起的訴訟以后,指派俞偉強法官獨任審判。訴訟中,陳華蘭向法院申請調取了深圳民新派出所鄭華等人的報案材料。因材料揭開了部分事實真相,曹其勇知趣撤訴。鄭柳英起訴的25萬元中,因有15萬元報案材料反映是購買網購機付款,不屬借款,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其它在舉報中沒有反映的付款,思明區法院俞偉強法官,在雙方均沒有證據證明付款性質,均不能證明付款屬于什么法律關系的情況下,錯誤地將舉證責任推給作為被告的當事人,判其敗訴。其中,洪秋燕起訴陳華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3思民初字第1653號),判決陳華蘭償還借款45萬元;鄭柳英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3思民初字第1654號),判決我償還借款10萬元。
收到判決后,陳華蘭表態在法定上訴期內決定上訴。主審法官俞偉強欺騙她說:上訴也沒有用,打不贏。不如另行起訴鄭華,我們也按這次判決的原則判你勝訴。陳華蘭聽了俞偉強的誘導,沒有上訴,回頭就以鄭華、洪毅梅為被告在思明區法院提起了民間借貸訴訟,起訴要求鄭華、洪毅梅償還借款896442元,案號為2013思民初字第9713號。 沒想到的是,該案卻由思明法院另一法官閻彤經審理,認為陳華蘭作為原告對存在借貸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因舉證不能,判決其敗訴。
“我以案判決的舉證原則和俞偉強作出判決的舉證原則不同向廈門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廈門市中級法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立案。二審由紀賜進法官主審,這個紀賜進法官作出的裁判更是離譜,認為我訴鄭華、洪毅梅的民間借貸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于2014年11月3日以2014廈民終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了我的起訴,并告訴我案件已移送深圳市公安局,讓我到深圳公安局去處理此案。為了解決這個案子,我無奈之下,多次前往深圳查詢,一直到2015年11月底,在深圳也沒有查到紀賜進法官移送的案子”,當事人陳華蘭一邊抹淚一邊說。

(圖為陳華蘭在廈門中院出函深圳公安上血書“太冤”)
于是,陳華蘭多次找到紀賜進法官,追問他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的具體時間、收件信息等。2015年11月27日,紀賜進復印給陳華蘭一份寄給深圳公安局寶安分局經偵大隊沒有文件編號的移送函和一張寄送裁決書的普通快遞單子,單號為:中國郵政1045404967409號,日期為2015年1月12日。
2015年12月1日,陳華蘭再次找到紀賜進法官,紀賜進法官則當場打印了一份“寫給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的查詢函件”復印件給她,讓她持這份復印件找深圳公安局。紀賜進法官在給陳華蘭的這張查詢函中表明:“本案爭議款項可能涉及你局已經立案偵查的深圳市665商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遂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裁定并移交你局處理”。由于裁定書、移送函與查詢函就是否涉嫌犯罪問題說法不一,陳華蘭便找紀賜進法官問詢,紀賜進法官則說移送深圳公安是為她好,是應律師的要求。如果判決駁回的話最簡單,但你們什么都沒了。當陳華蘭提到一審法院認為單憑銀行轉賬憑證不能作為借款證據時,紀賜進說:我也是這么認為的。如果這樣可以的話,那就更簡單了,我回去看一下程序怎么啟動,重新啟動程序,該怎么判就怎么判。我回去跟領導說一下,看一下要不要移交到深圳公安,還是通過什么方式撤回來。
陳華蘭到廈門市檢察院申請抗訴后,前往中院檔案室調卷發現,卷里根本就沒有移送案件的手續,此時,她深深地感到紀賜進法官一直在忽悠她。
在紀賜進法官裁定移交深圳公安后,陳華蘭就洪秋燕、鄭柳英上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的請求。法官陳麗英負責審查再審,駁回了我的再審請求。收到裁決書后,我找陳麗英了解情況,于2015年8月6日下午得到答復:你另外那個案件不在我們這里處理,不好辦。如果兩個案件都同時讓我們處理,那我們就很好處理。因為你一個案件在我們這,另一個案件又不在我們這兒,你現在只能找省院來處理。兩個案件都在我們手上,不管怎么處理,我們另外那個案件給你支持就可以啦!
現在,洪秋燕、鄭毅梅訴我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已移送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我幾十萬元的財產,而實際卻查封了我價值數百萬元的生活唯一房產,并且是死封了數年之久,執行法官告訴我說馬上要拍賣我這數百萬元的生活唯一房子。此房無論執行與否,我房產方面的損失,都已遠超案件的標的。
思明區法院的同案不同判是造成陳華蘭經濟糾紛一案不公平的根源。作為本案的主審法官俞偉強法官,他在庭審案件中明顯存在著濫用職權與枉法判決。一名審判多年的法官,明知舉證責任在原告,原告舉證不能應當判決原告敗訴,而故意將舉證責任推給被告,判決原告勝訴,案件判決后,又故意阻止受害當事人上訴。
作為思明法院的上級主管單位廈門中院的主審法官紀賜進,他明知陳華蘭的案件不是刑事案件,也不涉及刑事,卻故意以“不是經濟糾紛,屬于刑事案件”為由,將案件裁定駁回起訴。裁定駁回后,又不按規定及時走機要程序轉交全部案卷,使一個簡單的民事案件久拖不決,致使當事人四處告狀,到處喊冤,給人民法院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作為上級主管的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明知本案確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審判,不去糾正,一點沒有盡到上級主管單位該有的監督責任。造成這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司法程序缺乏程序正義的有效監督。還有福建省高人民法院明知是冤案,卻又糾錯不了,只能駁回。尤其是本案執行機構思明法院明知冤案,不顧當事人的冤情陳述,卻仍支持強制拍賣當事人唯一生活住宅。這里面到底是人出了問題,還是制度出了問題?我們將再關注與監督,進一步推動“讓民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程序正義,進而感受到公平正義”的中國夢法治建設向正能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