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澎湃新聞一篇題為《二審未開庭原告被警方跨省刑拘,山東高密公安:因涉虛假訴訟》的新聞紅遍整個網絡,數十家門戶網站爭相轉評,由此再次引發(fā)警權沒有得到有效監(jiān)督、而被某些人濫用的非議。
據報道,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六法庭正在進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二審庭審,而作為原告的陳巧峰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35天前,陳巧峰被山東高密市公安局以該案涉嫌虛假訴訟為由跨省刑事拘留,羈押在當地看守所中。
“案子尚在二審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認定異地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虛假訴訟?”陳巧峰的代理律師潘祥燦表示心中的不解。
有意思的是,這起案件已于2016年5月19日,由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作為原告的陳巧峰在一審當中勝訴,法院判決被告山東盛世國際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擔向陳巧峰歸還借款人民幣430萬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后,盛世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但二審還未開庭,山東高密市公安局就找上門來了;而在一審當中敗訴的盛世公司,其所在地正是山東省高密市。
專家看法
刑事訴訟法學博士毛立新認為,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規(guī)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如果存在虛假訴訟犯罪,鑒于該起民事訴訟的起訴、審理均在福建寧德,犯罪行為發(fā)生地應理解為此地;目前民事訴訟尚未審結,二審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無犯罪結果發(fā)生,不存在犯罪結果發(fā)生地。該起民事案件是否為虛假訴訟,需要進一步調查了解,假設確實是存在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也應該向福建公安機關報案,由福建的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良好的法治秩序,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陽光執(zhí)法的根本保證,而山東高密警方卻在民事案件仍處于二審階段、且有一審判決書作為事實認定的基礎,就匆匆出面將原告給抓了,這何來的法治可言?
反過來說,如果被告一審打贏了官司,不用歸還那430萬元錢,那么原告還會不會涉嫌虛假訴訟?高密警方還會不會跨省抓捕原告呢?
“山東警方介入正在審理的異地經濟糾紛案,會被質疑動機是借助刑事司法權力干預民事案件,通過刑事手段來阻礙民事訴訟的進程。”如果每一個輸了官司的被告,都以涉嫌虛假訴訟為由而動用公安部門來抓捕原告,那又將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什么樣的災難?
十八大以來,司法機關糾正了大量的冤假錯案,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刑事案件;而這些刑事案件當中,首當其充是警方的責任,究其原因,就是經辦民警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造成的。這其中最為典型的有內蒙的“呼格案”、云南的“陳滿案”、福建的“念斌案”等…
2016年,在中央加強對警權的限制以來,由警力參與拆遷的事件已十分罕見了;但今年的“雷洋案”,再引發(fā)了公眾對警員規(guī)范執(zhí)法的質疑。日前,“雷洋案”的影響尚未散去,山東高密警方卻出手為輸了官司的企業(yè)抓捕原告。這聽起來近乎荒唐、也很不可思議,但它卻實實在在地發(fā)生在我們朗朗乾坤之下。
法國著名哲學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愛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權力濫用的辦法,就是用權力約束權力,權力不受約束必然產生腐敗。”
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馮志明副局長,因濫用職權使呼格被冤殺;在呼格翻案后,馮志明便因腐敗問題被抓。
河北的聶樹斌案,歷經十年的上訪申訴,終于在2016年6月8日盼來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送來的《再審決定書》;而此前的申訴,均被河北省政法委書記張越壓著,直至2016年4月張越“倒臺”后,司法部門才正式啟動該案的再審程序;該案被壓十年,這其中也有張越利用權力腐敗的因素。
爭鳴 公安機關是國家安全的保衛(wèi)部門,更是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護神”,如果“保護神”行使的是非公正、非法治的權力,那必將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傷害。因此,公眾質疑,山東高密盛世公司輸了官司,卻搬出警方來了個跨省抓原告,這究竟是公正司法還是警權濫用?